近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工作方案》(宁政办发〔2021〕8号),现就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及过程
为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号)精神,切实防止耕地“非粮化”倾向,不断巩固提升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保障粮食生产安全,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部署,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牵头,会同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林业和草原局、宁夏银保监局等有关单位,起草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工作方案(送审稿)》。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结合我区实际,印发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工作方案》。
二、主要内容
《工作方案》共分3部分。
第一部分: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把确保国家粮食安全作为“三农”工作的首要任务,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把有限的耕地资源优先用于粮食生产,着力稳政策、稳面积、稳产量,切实防止耕地“非粮化”,确保粮食种植面积不减少、产量不下降,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稳步提升。
第二部分:主要任务。一是加强耕地保护利用。明确耕地利用优先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和用途管制。严格粮食生产功能区管理,组织开展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情况“回头看”,保证粮食种植面积和产量。完善土地流转管理,建立完善工商资本流转土地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制度,引导流转土地优先用于粮食生产。严禁违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严格规范永久基本农田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确保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符合相关规定。二是切实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落实粮食面积和产量任务,确保全区粮食种植面积常年稳定在1019万亩以上,粮食总产量稳定在380万吨以上。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2021年全区新增高标准农田95万亩,2025年全区高标准农田达到1100万亩。强化农机农艺融合,积极推进良种良法配套,集成粮食生产高质高效技术模式,支持建设粮食产后烘干、加工设施,提高粮食经营效益。抓好撂荒地利用,建立撂荒地摸排机制,对常年撂荒地,采取村集体代耕代种、托管服务等形式,重点用于发展粮食生产。三是加大政策支持力度。落实新增耕地指标政策,对高标准农田建设产生的新增耕地指标,在满足本区域耕地占补平衡需求的情况下可以开展跨区域调剂,调剂收益优先用于农田建设再投入和债券偿还、贴息等。用好粮食生产扶持政策,落实好国家绿色高质高效创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产粮大县奖励、制种大县奖励等粮食生产扶持政策。增强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功能,加强对种粮主体的政策激励,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粮食生产托管服务,支持从事粮食生产的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自治区级星级农场、示范社评定;加大粮食生产投融资力度,进一步落实粮食作物保险和贷款贴息、融资担保等金融扶持政策,鼓励各县(区)探索开展小麦、玉米、水稻完全成本保险和收入保险等农业保险试点,到2025年,小麦、玉米、水稻三大粮食作物农业保险覆盖率达到90%以上。
第三部分,组织保障。一是强化组织领导。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严格落实粮食安全主体责任,抓紧制定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工作的具体方案,推动工作落地落细。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自然资源厅要统筹协调,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完善政策措施、做好相关工作。二是强化日常监测。建立常态化日常监管和执法检查机制,综合运用卫星遥感等现代信息技术,每半年开展一次耕地种粮情况监测。建立耕地“非粮化”情况通报机制,各市、县(区)要对本区域耕地种粮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实现信息化、精细化管理。三是强化目标考核。将防止耕地“非粮化”作为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年度考核重要内容,提高粮食种植面积、产量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等考核分值比重,加强考核结果运用,增强考核评价的导向性和针对性。四是强化宣传引导。加强对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工作的宣传,进一步营造保护耕地、发展粮食生产的良好氛围。加强典型宣传推介,引导种粮主体和农户积极发展粮食生产。
相关文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工作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