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2日,记者从宁夏自然资源厅获悉,近日,自治区相关会议审议通过《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相较之前,新的《条例》从管理职责、划定程序、调整情形、监督管理等方面对16条原文作出修改,系统梳理了政府及各部门职责、有限人为活动的管控要求、历史遗留问题等具体的管理要求,进一步规范了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工作,为保障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法治依据。
根据修改后的《条例》,我区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保护和管理工作。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财政、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做好生态保护红线监督管理工作。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经评估确定的重要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护、水土保持、防风固沙等生态功能极重要区域,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盐渍化等生态环境极敏感脆弱区域,国家级和自治区级禁止开发区域和其他需要纳入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保护区域均应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区域。
新的《条例》明确了生态保护红线的四种调整情形:依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生态保护重要性评价和国土空间规划实施评估情况,确需调整的;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边界发生调整的;已依法设立的油气探矿权拟转采矿权;其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调整的。
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法律法规前提下,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对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的有限人为活动,不得办理相关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动态监测评估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系统格局、生态功能等,监督检查生态保护红线实施情况。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和完善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和监管平台,开展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生态状况评估和生态环境监管。
修改后的《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正式施行。(记者 王雪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