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9号)有关规定,现将2022年度自治区人民政府对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和直属机构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22年,5个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中,银川市人民政府、中卫市人民政府共制定3件政府规章,依法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其他3个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未制定政府规章;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行政规范性文件196件,其中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共150件,占76.5%,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共46件,占23.5%。有11件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文件未以行政规范性文件形式印发并报送备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等规定,自治区司法厅对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审查。经审查,报送备案的3件政府规章的制定程序和内容符合法定要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能够遵循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内容基本符合相关要求,但部分文件仍存在与上位法不一致、增设行政许可、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及增加其义务等问题。
二、存在问题
(一)应报未报行政规范性文件。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规定,制定机关应当自行政规范性文件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报送备案。经核查,2022年,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和直属机构实际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207件,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196件,另有11件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文件未认定为行政规范性文件并报送备案,占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总数的5.3%。其中,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报未报行政规范性文件4件;自治区政府部门和直属机构应报未报行政规范性文件7件。
(二)越权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中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等严禁越权发文的相关规定,经依法全面审查,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的196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中,16件存在超越法定权限问题。其中,12件存在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增加审批环节、下放审批层级、降低管控标准、干预企业自主经营权等问题,2件存在变相设定行政处罚的问题,2件存在设定行政许可、增设行政许可条件的问题。
(三)未严格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相关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制定机关负责合法性审核的部门要对文件的制定主体、程序、内容等进行合法性审核,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法的,不得提交集体审议。报送备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多数没有按照备案要求附送合法性审核说明,或者以起草过程说明代替应于上会前出具的合法性审核说明。按照自治区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和有效期制度等相关要求,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的196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中,4件未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制度要求使用行政规范性文件专用编号,50件公布日期与施行日期间隔不满30日且未说明理由,16件未规定文件的施行日期。
三、工作要求
(一)准确认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准确认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是严格执行备案审查制度的前提。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要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关于“制定文件应当先由制定机关的法制机构或者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确定是否属于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符合“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等要件并以行政机关名义印发的文件,均应认定为行政规范性文件,并依法及时报送备案,自觉接受备案审查监督。
(二)依法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23〕10号)等文件,针对备案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和工作要求,认真对照整改,及时纠正错误。要健全程序完备、权责一致、相互衔接、运行高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全面提升合法性审核的能力和水平。
(三)严格审查行政规范性文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要严格充分履行本级政府的备案审查职责,加强备案审查能力建设,对报备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对标对表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精神进行全面审查,对存在问题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依法启动纠错程序,该纠正的通知纠正,该撤销的依法撤销,坚决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和政令畅通。
2022年度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报备和备案审查情况将作为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内容,纳入2023年度法治政府建设考核范围。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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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8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